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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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與成果
一、健全法規標準
103
年度藥政管理法規及相關標準重要增修訂,包括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廣告、藥品查
驗登記審查準則、新藥查驗登記、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
請、含可待因或咖啡因液劑廣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生物技術
/
生物性藥品比較性試驗
基準、新藥查驗登記、國際醫藥法規協合組織規範採認清單等,內容詳見附錄二附表九。
二、藥品查驗登記管理
藥品之查驗登記可分為原料藥及製劑,製劑尚可分新藥、生物製劑、學名藥及罕藥。申請
查驗登記如需檢附國內臨床試驗或生體可用率與生體相等性試驗,且其計畫書及報告書亦須經
過審核。
(一)藥品上市前查驗登記
1.
我國藥品上市前,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查驗登記審查原則,與國際一
致,以安全性(
Safety
)、有效性(
Efficacy
)及一致性品質(
Quality
)為主,並推動國
際公認之「通用技術性文件」(
CTD
)送審制度。
2.
至
103
年底止共核發藥品許可證
2
萬
6,683
張,包含原料藥
2,717
張(
10%
)及製劑(學名
藥、新藥、生物製劑及罕藥)
2
萬
3,966
張(
90%
)(圖
3-2
),每年核准藥品許可證統計資
料見附錄二附表十。
(二)臨床試驗之審查
1.
配合新版「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及「藥品臨床試驗倫理審查(
central IRB
)」機制的
推行,增加廠商送件資料完整性及提升案件審查之效率。
2. 103
年國內臨床試驗新案及變更案申請分別為
315
件及
2,486
件,整體件數較前一年度成
長近
20%
。
3.
臨床試驗應依照「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GCP
)」執行,同時為保障受試者權益並維
護臨床試驗執行水準,除對臨床試驗場所進行例行性查核外,
103
年亦加強
3
家試驗受託
研究機構(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CRO
)的查核。
學名藥 21785張,81.64%
(國產19531張; 輸入2254張)
新藥 1771張,6.64%
(國產495張; 輸入1276張)
(國產10張; 輸入41張)
罕藥 51張,0.19%
(國產22張; 輸入337張)
生物製劑 359張,1.35%
(國產602張; 輸入2115張)
原料藥 2717張,10.18%
圖
3-2
統計至
103
年
12
月底有效核發之藥品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