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2016食品藥物管理署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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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AN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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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2. 食品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                                                         重要施政成果
                       管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等,自行評估實驗室設置的規模設備,並以該實驗室從事全

                       部或部分的自主檢驗。自 104 年 12 月 10 日起上市、上櫃食品業者應依法設置實驗室;
                       另,並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公告,自 105 年 12 月 31 日起,領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
                                                                                                                     食品管理
                       1 億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肉類加工、乳品加工、水產品食品、麵粉、澱粉、食鹽、糖、
                       醬油及茶葉飲料等 10 類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也應設置實驗室。

                  ( 二 ) 第二級品管:推動第三方驗證制度

                    1.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一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管認證
                       之驗證機構對其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進行驗證,衛生安全管理系統系指食品業者依食安
                       法第 8 條第 5 項規定,應符合之各項準則 (GHP, HACCP)。

                    2. 103 年執行油脂製造業驗證,104 年陸續公告罐頭、特殊營養品、乳品、食品添加物
                       等業別進行驗證,至 104 年底已完成 5 類食品製造業之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共計

                       308 家,如表 2-1-5。

               表 2-1-5  104 年二級品管已驗證家數


                                     業別                        已驗證家數                實施日期
                     資本額 3,000 萬以上油脂製造業                            32               103.12.05
                     罐頭製造業                                         149              104.01.01

                     特殊營養品製造業                                       9               104.06.04
                     乳品製造業                                         37               104.06.04

                     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81               104.06.04
                     合計                                            308





                  ( 三 ) 第三級品管:強化稽查量能及後市場監測

                    1. 偕同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食品專案稽查抽驗及後市場監測:針對重點施政項目、高風

                       險食品項目、輿情關切議題等加強稽查抽驗督導,並聯合衛生局辦理專案,104 年執
                       行 47 項專案稽查抽驗其稽查抽驗結果詳見附錄一附表四。針對重金屬、真菌毒素、
                       動物用藥、農藥殘留等 4 項執行後市場監測計畫,104 年監測 4,940 件,監測不合格

                       者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並透過跨部會協調機制進行源頭改善,監測結果如表
                       2-1-6。食品中殘留農藥、動物用藥檢驗統計資料詳見附錄一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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