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2016食品藥物管理署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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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 Food and Drug Adminstration





                            管理措施,委託相關單位,協助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符合性稽查作業 ( 表 2-1-3),運
                            用有限資源,提升食品工廠監督管理之最大效益。另,依各工廠查核之結果進行分級,

                            做為日後工廠稽核政策規劃之參考,並促使業者重視消費者食的安全,落實對衛生安
                            全的管控。


                    表 2-1-3  104 年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完成符合性稽查家數


                                              產品別                                   稽查家數
                           水產食品業                                                       64
                           肉類加工食品業                                                     73

                           餐飲業 - 國際觀光旅館內餐飲業                                            69
                           餐飲業 - 餐盒食品工廠                                                77







                        四、 輸入食品之管理

                        ( 一 ) 輸入食品重要進口管制措施
                          1. 持續強化邊境輸入查驗管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公告食品相關輸入規定

                             應申請查驗之號列。迄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 2,364 個號列輸入如屬食品用途
                             之產品,應向本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2. 104 年針對下列特定風險產品要求檢附證明文件

                         (1) 自 104 年 1 月 26 日起,輸入食用油脂之大包裝或散裝皆應檢附可供人食用之官方衛
                             生證明。

                         (2) 104 年 5 月 15 日施行兩公告,要求福島五縣以外,其他所有日本輸入食品皆應檢附
                             日本官方或官方授權機關 ( 構 ) 或經本署認可之產地證明文件,及特定區域之特定食

                             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可申請輸入。

                         (3) 自 104 年 8 月 6 日起越南輸入大包裝紅茶產品需檢附農藥殘留檢測報告。
                        ( 二 ) 輸入食品邊境查驗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均須於港埠邊境辦理輸入食品查驗,符合規定始能進口,其

                             查驗統計資料詳見附錄一附表三。104 年度各港埠辦事處受理報驗以基隆港最高
                             (55.37%),分布情形如圖 2-1-2;受理輸入食品報驗共計 640,003 批,較 103 年成長
                             率達 3.85%,其中抽樣檢驗 50,149 批 ( 佔 7.84%),檢驗不符合規定佔抽樣檢驗批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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