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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管

政策與

藥品管

管制藥

管理

醫療器

化粧品

國家實

檢驗

風險評

及科

國際合

兩岸

風險溝

消費

2015 Annual Report

17

源頭就分流

進口報單上填列用途,

並申請進口查驗

各管各地油

亂用就重罰

食用油-衛福部

食用製造、加工業者禁

用飼料或工業用油,違

者重罰

ˇ

ˇ

飼料用油-農委會

ˇ

工業用油-經濟部

ˇ

ˇ

2.

為因應

103

9

月業者製造劣質油事件,本署暫停受理香港出口食用豬油(脂)及越南

出口動物性油脂食品輸入查驗,另自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輸入食用油脂、澳洲

輸入食用動物性油脂、越南植物性油脂,應檢附該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衛生證明文件,

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二)周延輸入油品分流管理新措施

1.

為強化我國輸入油品之管理,

103

10

31

日起實施輸入油品分流管理新措施,以維

護我國民眾飲食衛生安全,經跨部會共同合作,針對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

15

章及第

38

章之

89

項油脂貨品分類號列,以複合輸入規定進行輸入分流管理,並且業者

於輸入時,須於進口報單貨品名稱欄位加註輸入用途,並需於同欄位再證明批號及可

供產品追溯追蹤之資訊。

2.

103

10

31

日起,前述

89

項油品貨品分類號列,如輸入供食品用途,則須向本

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如輸入供飼料用途,則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進口飼料查

驗,如輸入供工業用途,則須向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輸入工業用油查驗,另輸入時,未

填寫輸入用途並經用途主管機關查驗者,不得輸入,油品分流管理政策如圖

2-3

(三)輸入食品邊境查驗

1.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均須於港埠邊境辦理輸入食品查驗,符合規定始能進口,其查驗

統計資料詳見附錄二附表三。

103

年度各港埠辦事處受理報驗分布如圖

2-4

,共計受

理輸入食品報驗

61

6,286

批,較

102

年成長率達

19.7%

;抽樣檢驗

4

8,704

批(佔

7.9%

),檢驗不符合規定佔抽樣檢驗批數為

1.36%

,主要不合格之產品類別依序為生

基隆港辦事處58.7%

桃園港辦事處21.2%

台中港辦事處6.6%

高雄港辦事處13.5%

2-3

油品分流管理政策

2-4

103

年各港埠辦事處受理報驗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