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管
政策與
藥品管
管制藥
管理
醫療器
化粧品
國家實
檢驗
風險評
及科
國際合
兩岸
風險溝
消費
附
錄
2015 Annual Report
17
源頭就分流
進口報單上填列用途,
並申請進口查驗
各管各地油
亂用就重罰
食用油-衛福部
食用製造、加工業者禁
用飼料或工業用油,違
者重罰
ˇ
ˇ
飼料用油-農委會
ˇ
工業用油-經濟部
ˇ
ˇ
2.
為因應
103
年
9
月業者製造劣質油事件,本署暫停受理香港出口食用豬油(脂)及越南
出口動物性油脂食品輸入查驗,另自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輸入食用油脂、澳洲
輸入食用動物性油脂、越南植物性油脂,應檢附該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衛生證明文件,
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二)周延輸入油品分流管理新措施
1.
為強化我國輸入油品之管理,
103
年
10
月
31
日起實施輸入油品分流管理新措施,以維
護我國民眾飲食衛生安全,經跨部會共同合作,針對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
15
章及第
38
章之
89
項油脂貨品分類號列,以複合輸入規定進行輸入分流管理,並且業者
於輸入時,須於進口報單貨品名稱欄位加註輸入用途,並需於同欄位再證明批號及可
供產品追溯追蹤之資訊。
2.
自
103
年
10
月
31
日起,前述
89
項油品貨品分類號列,如輸入供食品用途,則須向本
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如輸入供飼料用途,則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進口飼料查
驗,如輸入供工業用途,則須向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輸入工業用油查驗,另輸入時,未
填寫輸入用途並經用途主管機關查驗者,不得輸入,油品分流管理政策如圖
2-3
。
(三)輸入食品邊境查驗
1.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均須於港埠邊境辦理輸入食品查驗,符合規定始能進口,其查驗
統計資料詳見附錄二附表三。
103
年度各港埠辦事處受理報驗分布如圖
2-4
,共計受
理輸入食品報驗
61
萬
6,286
批,較
102
年成長率達
19.7%
;抽樣檢驗
4
萬
8,704
批(佔
7.9%
),檢驗不符合規定佔抽樣檢驗批數為
1.36%
,主要不合格之產品類別依序為生
基隆港辦事處58.7%
桃園港辦事處21.2%
台中港辦事處6.6%
高雄港辦事處13.5%
圖
2-3
油品分流管理政策
圖
2-4
103
年各港埠辦事處受理報驗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