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14
表
2-2
截至
103
年底核可特定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證件數
修正日期
法律名稱
內容摘述
2
月
5
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
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
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辦理查驗登記
3.
輸入業者應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
系統
4.
特定食品業者對其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
驗室檢驗,進行品質管控
5.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6.
提高罰鍰與刑度
12
月
10
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
行政院應成立食品安全會報
2.
上市、上櫃及經公告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
3.
經公告之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
4.
分廠分照制度入法
5.
國內通過農產品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公告生產系統
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
相關資料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6.
複方食品添加物之輸入業者,應檢附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
方衛生證明
7.
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食品相關業者之稽查
8.
針對攙偽或假冒等行為之罰鍰上限提高至
2
億元
9.
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之權力
10.
食品業者因違法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
11.
增加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來源及用途
應查驗登記食品類別
許可證件數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
8,201
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
1,607
食品添加物
6,178
嬰兒配方奶粉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193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
155
基因改造食品
74
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
133
健康食品
288
表
2-1
103
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