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2018食藥署年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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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醫藥產業新興科技,確保再生醫療製劑安全性及有效性,本署積極建置新興
                  生技醫療產品管理法規,考量細胞及基因治療等產品的異質性、製程特殊性及治療複

                  雜性,採制定專法模式,讓管理作為更明確。




                  施行措施


                  一、精進藥品臨床試驗審查流程


                       本署於106年8月10日公告施行3項「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流程精進措施」如

                  下:

                  (一) 簡化「首次使用於人體(First in human)藥品」的臨床試驗計畫審查流程,

                         由「逐案諮詢外部專家,必要時提藥品諮議小組會議討論」模式,調整為「由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CDE)審查,必要時

                         諮詢外部專家,如仍有疑義,再提至藥品諮議小組會議討論」,縮短逐案諮詢
                         耗時情形。

                  (二) 訂定「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產品臨床試驗計畫快審機制」,針對屬多國多中心

                         (須包含十大先進國)、非首次使用於人體,及同實驗室製程產品於國內已執

                         行過臨床試驗、申請主持人發起之學術研究用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產品臨床試

                         驗,增訂30天的快審機制,以鼓勵國內研發新興再生醫療產品。

                  (三) 加強藥品臨床試驗計畫變更案分級管理,依據藥品臨床試驗計畫變更案之風險

                         程度進行分級管理,落實分流審查(技術審查、行政審查、留廠備查),改善
                         藥品臨床試驗變更案件審查效率。




                  二、藥品查驗登記退件機制


                       自106年起開始實施藥品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廠商於查驗登記

                  送件時,如未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檢附「完整行政性資料」,未依通用技術文件

                  格式(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s, CTD)檢附「完整技術性資料」,或未依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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