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2018食藥署年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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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系統準則規定」草案,規定鐵路運輸業自設(附設)廚房或其委外產製餐盒
的業者,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五) 106年11月17日公告訂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
定」,要求國際觀光旅館或五星級旅館內的附設餐廳,應至少有1廳實施食品
安全管制系統。
三、食品專業人員
(一) 食安法第12條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
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的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
(二) 106年9月29日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草案。經公告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依產業特性應置專任專門職
業人員(如食品技師、營養師、畜牧技師、獸醫師或水產養殖技師)至少一
名。此外,經公告餐飲業及烘焙業應聘用一定比率技術證照人員;餐飲業得聘
用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食物製備技術士;烘焙業得聘用烘焙食
品技術士、中式麵食加工技術士或中式米食加工技術士。
(三) 106年9月29日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
模」擴大達15類食品業者類別,透過導入「食品技師」等專門職業人員,專才
專用來負責食品製造業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追溯追蹤系統、衛生安全事件緊
急應變措施、原材料衛生安全、品質管制、風險評估管控、實驗室品質保證、
教育訓練等事項,強化業者生產管理內涵及自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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