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2018食藥署年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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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食品生產轉型及軟實力提升
政策起源
為推動食安五環政策,依食安法訂定相關規範。促進食品生產轉型,及專業人員
投入食品產業,落實食品業者衛生自主管理制度,達到食品安全全面把關職責。
施行措施
一、第一級品管
第一級品管由食品業者實施自主管理。食安法第7條明定,經公告類別與規模的
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辦理檢驗,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105年4月21
日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
他相關事項」,106年6月7日預告修正草案,新增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之輸入業者5類業別;新增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為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製造、加工、
調配業者,分期程實施。
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一) 食安法第8條明定,食品業者除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ic
Practice for Food, GHP)外,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別,亦應符合食品
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
(二) 自92年起陸續推動水產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餐盒食品工廠、乳品加工食
品業及國際觀光旅館內餐飲業公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三) 106年9月29日預告具有工廠登記「食用油脂」、「罐頭食品」、「蛋製品」、
「水產加工」及「肉類加工」的食品業者,分階段實施HACCP。
(四) 106年10月27日預告訂定「供應鐵路運輸旅客餐盒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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