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2018食藥署年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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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粧品管理架構
現行化粧品管理制度分為生產源頭控管、上市前管理及上市後監督三部分(圖
1-6)。生產源頭控管包括製造廠需符合化粧品工廠設廠標準,並推動製造廠自願性
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GMP);上市前管理為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上市後監督
則致力於執行化粧品產品品質監測計畫及跨縣市聯合稽查,建立化粧品不良事件通報
系統,定期監控國內外化粧品安全警訊與加強消費者之化粧品安全使用宣導,建構化
粧品全方位品質安全防護網。
源頭 上市前 上市後 消費者溝通教育
工廠管理
市場 消費者
.工廠登記 .含藥化粧品上市前
.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審查 *
.自願性GMP
產品管理
.市售品稽查抽驗 .化粧品不良事件通報
.國內外消費安全警訊監測 .正確選用化粧品宣導
與預警
.廣告監控
✽自106年1月6日起,依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停止進行化粧品廣告事先審查。
圖1-6 化粧品管理架構
註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於106年12月20日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
生環境委員會審議通過,同年12月29日立法院會決議送黨團協商,業於107年5月2
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七○○○四五八五一號令公布,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另訂之。未來「含藥化粧品」名稱將修正為「特定用途化粧品」,並以產品登錄及
產品資訊檔案制度取代現行含藥化粧品上市前查驗登記制度,訂有5年查驗登記制度
之新舊制度轉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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