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2018食藥署年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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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於106年8月4日發布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及
                  第3條附表,將輸臺特定項目水產品及特定項目乳製品納入系統性查核產品範圍,並

                  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




                  二、強化管制輸臺食用貝類產品


                       扇貝、生蠔、鮑魚、蛤蠣及淡菜等貝類產品為國人喜愛之美食,但貝類產品易受

                  生長及捕撈區水質污染影響,造成含有貝毒及諾羅病毒等,潛藏安全風險,相關食品

                  中毒案件及國際食品安全警訊時有所聞。

                       為強化我國食用貝類輸入源頭管理,於106年10月31日發布輸臺食用貝類產品應

                  檢附含捕撈/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輸入貝類產

                  品管理進入新階段(圖2-1)。























                                       圖2-1      我國輸入貝類產品食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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