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2018食藥署年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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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措施
一、 本署自100年開始化粧品管理條例修法工作,並積極向外界進行溝通,陸續完成
修法重點公聽會、產業影響論壇、各界說明會、跨部會討論會議及通知WTO會
員國評論,廣納各界意見後,提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並於105
年9月8日經行政院審議通過,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共32條。
二、 本修正草案經106年12月20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於同年12月29日立法院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註:本修正草案經立法院
107年4月10日第7次院會三讀通過後,總統於107年5月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5851號令頒布,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
三、 本署自102年起亦召開逾上百場各界訓練及說明會,並依產品之風險,規劃分年
分階段實施GMP及產品資訊檔案制度,以減緩新制對產業界之影響。
成果效益
一、 本次修法參酌國際規範,將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在新法實施
後,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產品,上市前業者需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
(PIF),其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此項措施不但可加快產品
上市速度,提供消費者更多元的選擇及線上查詢產品資訊,並可加強化粧品之安
全性管理,及確保穩定生產優質化粧品,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
二、 此外,本次亦新增產品來源及建立流向資料、業者主動通報義務等制度,並廢除
刑罰及大幅提高罰鍰金額,另加重違規化粧品廣告之處罰,由現行5萬元以下罰
鍰,對於宣稱涉虛偽或誇大者,提高至4-20萬元以下罰鍰;涉醫療效能者,則重
處60-5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要求違規廣告情節重大者刊登更正廣告及下
架產品,以更健全的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 本次修法為化粧品管理制度重大變革,將可精進政府管理行政效能,強化源頭及
流通管理,維護消費大眾權益。同時,考量本次修法幅度較大,將給予化粧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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