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2018食藥署年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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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適度合理準備期,以減緩對產業的衝擊。本署亦將著手研訂化粧品衛生安全管
理法相關子法規及配套措施,使我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
第六節 化粧品管理重要新制
政策起源
化粧品的使用安全與民眾息息相關,相關管理法規應與時俱進,105年11月9日
總統令頒布,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禁止化粧品業者於國內以動物進行
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但若成分廣泛使用又無可取代,或具評估資料顯
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化粧品業者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可進行動物試驗,
並自108年11月9日起施行。
又為保障消費者健康,確保化粧品中天然植物來源成分安全,並促進我國管理
制度與國際接軌,修正我國現行規定,將黃樟素等15種成分列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
分。
另市售指甲用化粧品係施用於指甲表面,正確使用下不應接觸皮膚或呼吸攝入,
然因其多含有機溶劑,過去曾有因不當使用導致皮膚、指甲病變的案例,保存及使用
時亦有導致人員吸入過量有機溶劑之疑慮。為保障民眾使用該類產品之安全,爰參酌
美國、歐盟對於指甲用化粧品之加刊事項規定,訂定該類產品加刊相關事項。
施行措施
一、 為配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於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本署爰擬具「化粧品或化
粧品成分動物試驗申請辦法草案」,經105年12月26日召開草案討論會議後,於
106年2月2日預告草案,並於106年9月14日發布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
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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