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2018食藥署年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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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適度合理準備期,以減緩對產業的衝擊。本署亦將著手研訂化粧品衛生安全管

                         理法相關子法規及配套措施,使我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




                     第六節  化粧品管理重要新制




                     政策起源


                          化粧品的使用安全與民眾息息相關,相關管理法規應與時俱進,105年11月9日

                     總統令頒布,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禁止化粧品業者於國內以動物進行
                     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但若成分廣泛使用又無可取代,或具評估資料顯

                     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化粧品業者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可進行動物試驗,

                     並自108年11月9日起施行。

                          又為保障消費者健康,確保化粧品中天然植物來源成分安全,並促進我國管理

                     制度與國際接軌,修正我國現行規定,將黃樟素等15種成分列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

                     分。

                          另市售指甲用化粧品係施用於指甲表面,正確使用下不應接觸皮膚或呼吸攝入,

                     然因其多含有機溶劑,過去曾有因不當使用導致皮膚、指甲病變的案例,保存及使用

                     時亦有導致人員吸入過量有機溶劑之疑慮。為保障民眾使用該類產品之安全,爰參酌
                     美國、歐盟對於指甲用化粧品之加刊事項規定,訂定該類產品加刊相關事項。




                     施行措施


                     一、 為配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於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本署爰擬具「化粧品或化

                         粧品成分動物試驗申請辦法草案」,經105年12月26日召開草案討論會議後,於

                         106年2月2日預告草案,並於106年9月14日發布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

                         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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