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2018食藥署年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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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加強保障消費者化粧品使用安全,並促進我國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本署於

                       106年2月2日預告訂定「樟黃素等17種成分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草案,經

                       蒐集各界意見後,再次於106年8月15日預告訂定「黃樟素等15種成分為化粧品
                       中禁止使用成分」草案,並於106年12月8日公告。

                  三、 鑒於指甲用化粧品容易因不當使用而發生意外,為保障民眾使用添加有機溶劑之

                       指甲用化粧品之安全,本署於105年11月8日召開化粧品產業溝通會議討論後,於

                       106年5月26日公告訂定「添加有機溶劑之指甲用化粧品加刊事項規定」。




                  成果效益


                  一、 106年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黃樟素等

                       15種成分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及「添加有機溶劑之指甲用化粧品加刊事項
                       規定」等化粧品管理新制。

                  二、 本署於106年12月8日公告訂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

                       而陳列含有黃樟素、馬鞭草油、木香根油、無花果葉萃取物、蔔芥(尖尾姑婆

                       芋)、蒟蒻、海芋(姑婆芋)、長春花、牛心茄子、毛茛科毛茛屬植物、野百

                       合、白薯茛(大苦薯)、鉤吻、狼毒、打破碗花等特定種別成分的化粧品,並自

                       107年7月1日生效,保障消費者使用化粧品安全。

                  三、 「添加有機溶劑之指甲用化粧品加刊事項規定」規範,凡添加有機溶劑之指甲用

                       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建議加刊「注意通風、遠離火源及熱源、孕婦及

                       12歲以下孩童避免使用、避免沾染皮膚、眼睛及吸入、產品屬外用,若誤食請送
                       醫處理」等相關事項,以保障民眾使用該類產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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