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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Annual Report

109

食品管

政策與

藥品管

管制藥

管理

醫療器

化粧品

國家實

檢驗

風險評

及科

國際合

兩岸

風險溝

消費

附錄一 

103

年大事紀摘錄

大事紀摘要

1

2

修正「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公告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體脂

計、衛生套、衛生棉條等

3

項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及相關應行

登記事項

1

10

發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本設置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

1

28

修正「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計

30

條,修正名稱為「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新增食品輸入管理專章

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8

條,其修正要點如增列其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至有

效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同一產品重新申辦之相關規定

2

5

日 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完備相關規範,以強化管理體系

2

11

訂定「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明確規範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

關事項

2

19

訂定「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重點:適用產品之定義;品名及標示規

定;調製乳粉產品強制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等

2

21

修正「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修正重點如原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編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及

第四編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刪除有關藥物製造許可及證明文件等相關規範

2

24

日 訂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3

3

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包含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未達百分

之十及未含果蔬汁之標示規定,並將實施日期提前至

103

7

1

3

5

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修正要點為增列生產項目兼具食品添加物及工業用化工原

料及化學品之工廠,在生產過程或建築設備應備可有效區隔或隔離之設施或措施

3

7

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明定包裝食品內容物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

者,應顯著標示醒語

3

11

訂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並廢止「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本案以「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為

法規架構,重新審視及酌修條文不確定性用語,並明定管制小組成員中至少一人需具備專門職業

人員資格、內部稽核活動每年至少一次等

3

13

訂定「管制藥品標籤應載明項目」,除依藥事法規定者外,管制藥品之標籤(包括外盒)應加刊管

制藥品級別標示、麻醉藥品標幟等事項

3

25

配合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於

102

1

1

日公布新版

PIC/S GMP Part I & Annex

PE009-

10

),爰參照其規範,於

103

3

25

日公告修正「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藥品優良製造

指引(第一部、附則)」部分點次,名稱並修正為「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一部、附則)」

4

2

訂定「違反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裁罰基準」,為使違反藥事法第

57

條第

2

項或第

4

項案件之裁罰,

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

4

15

日 訂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包含營養標示格式及標示內容等

4

17

訂定「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衛生查核辦法」,明定屠宰場及肉品市場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法規

管理,並由農業主管機關配合及協助;明定食品業者運送、接收、執行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

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