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2018食藥署年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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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名 稱                                 修正重點
                             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 新增「產品含基因改造原料資訊」、「回收、庫存、
                             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              報廢」原因與其後續處理措施等納入追溯追蹤應建立
                             法」草案                     資訊。
                   6月8日      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 擴大實施投保對象,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
                             責任保險」                    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例如具有製造或輸入農產
                                                      加工品行為且有工廠登記之農會或合作社),應於106
                                                      年7月1日前完成投保。
                   6月12日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 刪除第(二)類殺菌劑之氯化石灰、次氯酸鈉液及二氧
                             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2             化氯等3項成分。
                             條附表1、第3條附表2
                             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 1.使用消毒劑後應加以清洗等規定納入條文中規範。
                             標準」第5條                   2.修正附表二中殘留濃度之監測項目及該表所列消毒
                                                        成分適用之食品範圍。
                   6月19日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查驗 配合修正法源名稱、修正本規定適用之特殊營養食品
                             登記相關規定」第壹點               範圍,納入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明確定義特定疾
                                                      病配方食品。
                   6月29日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 因衛生福利部106年3月15日修正發布「農藥殘留容
                             準」第3條附表1                 許量標準」第3條附表一所生之爭議,為重視民意,
                                                      加強溝通,減少不必要的誤解,爰於發布刪除農藥氟
                                                      派瑞於茶類之殘留容許量。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 提高食鹽中營養添加劑碘化鉀及碘酸鉀之限量標準。
                             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2
                             條附表1
                   7月12日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刪除2項號列。
                             F01、F02貨品分類表」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 新增2項號列輸入規定514。
                             『F01』貨品分類號列表」
                   7月13日     訂定「食品原料『雞冠萃取 規範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於製造時可使
                             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 用之流行鏈球菌菌種類型、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
                             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 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製造方式與規
                             鈉)』之使用限制」                格,並規定其每日使用量為80毫克以下。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1.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
                             法施行細則」                   2.增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定義。
                                                      3.修正食品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
                                                      4.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品
                                                        名、淨重、容量及原產地(國)與食品用洗潔劑之標
                                                        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體等標示規定。
                                                      5.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食
                                                        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
                                                        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
                                                        之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
                                                        示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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