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2018食藥署年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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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106年重要成果及統計資料



                     附表一 106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及標準增修訂



                       日 期               名 稱                                 修正重點
                     1月12日      訂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 為辦理食品第二級品管驗證機構認證、驗證機構驗證,
                                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              並落實規費法之執行,訂定本辦法,並自106年2月1日
                                                         施行。
                     1月20日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計新增181項號列、刪除148項號列、修訂34項號
                                F01、F02貨品分類表」            列。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 計新增6項號列、刪除2項號列。
                                『F01』貨品分類號列表」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 計新增16項號列、刪除5項號列、修訂1項號列。
                                品分類號列表」
                     2月6日       訂定「市售奶油、乳脂、 規範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等產品之品名
                                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 及標示。另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均不得使用表彰其
                                名及標示規定」                  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3月1日       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 新增食用醋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蛋製品之製
                                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造、加工、調配業者、嬰幼兒食品之輸入業者3類,
                                                         自106年7月31日起分階段應建立追溯追蹤管理系
                                                         統。
                     3月15日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 計增修訂四氯異苯腈等22種農藥128項殘留容許量。
                                準第3條附表1」
                     5月18日      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 核釋食安法第27條及28條第1項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
                                原則」解釋令                   則。加強食品用洗潔劑產品標示管理。
                     5月24日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 新增4項號列。
                                品分類號列表」
                     6月1日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新增17項號列。
                                F01、F02貨品分類表」
                     6月2日       訂定「自動販賣機販售食 規範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皆應依該規
                                品之標示規定」                  定標示食品資訊,並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
                                                         者資訊。
                     6月6日       訂定「包裝食用醋標示規 規範調理食醋、合成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加註「調
                                定」                       理」「合成」字樣。
                     6月7日       第二次預告修正「應訂定 新增輸入業別5類仍與第一次預告相同,新增製造、
                                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              加工、調配業則擴及所有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
                                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              3千萬元以上食品製造業別,應依規定期程訂定食品
                                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安全監測計畫及辦理檢驗。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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