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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日期
1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5-11-21
2廢止「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5-11-21
3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即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5-11-21
4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4-09-25
5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4-09-25
6預告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另開新視窗)2024-07-23
7預告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另開新視窗)2024-07-23
8自日本輸入福島5縣開放品項之產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2022-03-04
9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2-02-21
10本部105年8月5日部授食字第1051302288號函,自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停止適用。(另開新視窗)2022-02-21
14筆資料, 第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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