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11411038號
主旨:函告國內查驗登記用藥品臨床試驗報告GCP實地查核原則,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為提升我國查驗登記用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案審查時效,即日起將依下列原則進行GCP實地查核:
(一)在國內進行的樞紐性藥品臨床試驗案、First in Human臨床試驗案、以及查驗登記時經本局要求進行之上市後phase IV臨床試驗案,原則須接受GCP實地查核。
(二)其餘在國內進行的藥品臨床試驗報告,原則上不逐案進行GCP實地查核,惟必要時本局仍得進行實地查核。
二、為確保受試者之安全、權益及福祉,藥品臨床試驗應確實依照「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