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函告國內查驗登記用藥品臨床試驗報告GCP實地查核原則,並自即日起實施。
| 發布日期:2013-03-12 | 更新日期:2013-03-12 發布單位:藥品組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11411038號

主旨:函告國內查驗登記用藥品臨床試驗報告GCP實地查核原則,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為提升我國查驗登記用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案審查時效,即日起將依下列原則進行GCP實地查核:

(一)在國內進行的樞紐性藥品臨床試驗案、First in Human臨床試驗案、以及查驗登記時經本局要求進行之上市後phase IV臨床試驗案,原則須接受GCP實地查核。

(二)其餘在國內進行的藥品臨床試驗報告,原則上不逐案進行GCP實地查核,惟必要時本局仍得進行實地查核。

二、為確保受試者之安全、權益及福祉,藥品臨床試驗應確實依照「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