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60313760號
主旨:公告執行國內藥品臨床試驗主持人資格條件,並自即日起施行。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署94年1月6日衛署藥字第0930338510號令訂定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GCP) 第30條規定「試驗主持人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及能力,並具備適當執行臨床試驗之經驗」。
二、 執行國內藥品臨床試驗主持人至少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 須為專科醫師。
(二) 三年內未受醫師法第25條醫師懲戒之確定處分。
(三) 三年內未曾於擔任試驗主持人時,因重大或持續違反GCP者。
(四) 每三年參加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不得少於9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