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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執行國內藥品臨床試驗主持人資格條件」,並自即日起施行。
| 發布日期:2007-05-25 | 更新日期:2015-01-08 發布單位:藥品組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518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60313760

主旨:公告執行國內藥品臨床試驗主持人資格條件,並自即日起施行。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署9416日衛署藥字第0930338510號令訂定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GCP) 30條規定「試驗主持人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及能力,並具備適當執行臨床試驗之經驗」。

二、  執行國內藥品臨床試驗主持人至少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  須為專科醫師。

()  三年內未受醫師法第25條醫師懲戒之確定處分。

()  三年內未曾於擔任試驗主持人時,因重大或持續違反GCP者。

()  每三年參加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不得少於9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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