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80325056號 主旨:公告基因工程藥品、疫苗類藥品、生物相似性藥品、屬新成分藥品之血漿製劑及過敏原製劑為應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藥品品項。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二條之一。
主旨:公告基因工程藥品、疫苗類藥品、生物相似性藥品、屬新成分藥品之血漿製劑及過敏原製劑為應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藥品品項。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二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