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410771號 附件:「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1份 修正「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如您有任何疑問,請洽詢 02-27877455 洪小姐。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410771號
附件:「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1份 修正「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如您有任何疑問,請洽詢 02-27877455 洪小姐。
修正「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如您有任何疑問,請洽詢 02-27877455 洪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