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化粧品噴霧劑產品,經冷凍破瓶取樣分析後,其待測成分之含量計算,是否應依產品中所含推進劑比例進行換算?
| 發布日期:2023-07-21 | 更新日期:2023-07-21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1.因噴霧劑產品所含推進劑亦為產品配方組成之一,故待測成分之含量計算應納入推進劑,方可完整代表全部成品中所含測定成分之含量。噴霧劑產品如採冷凍破瓶取樣,所取得檢體僅為產品中液態之部分,應再依其內所含推進劑比例進行換算。
2.特定用途化粧品,如其原核准廠規已有載明,則依原廠規格與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及計算含量。若廠規中已述明該產品主成分含量係不含推進劑,則無須再依產品中所含推進劑比例換算成分含量。
3.另,依本署公開化粧品建議檢驗方法,其禁用或防腐劑等成分,以冷凍破瓶取樣分析之結果如為檢出,即應判定為檢出,不應以換算後含量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而判定未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