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如有檢驗著色劑之需求,可參考衛生福利部107年公告修正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及102年公告修正之「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進行定性檢驗。
2. 前述方法係配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中「著色劑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之規定。但著色劑無溶出或浸出而混入食品之虞者不在此限。」之規定,針對具溶出著色劑疑慮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進行檢驗,且執行檢驗時應依其使用溫度,選擇適合之溶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