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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公告檢驗方法時,是否以定量極限為判定依據?
| 發布日期:2018-07-19 | 更新日期:2024-04-15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定量極限係指樣品中待測物可被定量測出的最低量,且測定結果具有適當的準確度與精密度。當偵測訊號低於定量極限時,檢驗報告書得以未檢出表示,惟應同時呈現定量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