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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告或建議方法分析對象為禽畜水產品原料,不同原料基質,定量極限可能不同。對於加工產品部分,例如雞精、蜆精類等,若以公告或建議方法執行時,定量極限之判定應以何種基質較為合適?
| 發布日期:2017-01-17 | 更新日期:2017-01-17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我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與國際一致,係針對禽畜水產品原料(如肌肉、內臟、乳、蛋等)所訂定,衛福部動物用藥相關檢驗方法之適用範圍亦為原料而非加工產品。倘進行加工產品(例如雞精、蜆精類等)之動物用藥殘留檢驗,實驗室需自行進行檢驗方法之確效並評估其定量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