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正「人類乳突瘤病毒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技術基準」等2項醫療器材技術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為加強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效能,公告修正「人類乳突瘤病毒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技術基準」及「流感病毒核酸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技術基準」2項醫療器材技術基準如附件,提供廠商作為產品研發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準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