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應辦理檢驗之品項」(附件),自即日生效,並同日廢止本部110年4月30日衛授食字第1101603571號公告。
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6條第1項附表二及第13條第1項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