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訂定「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驗試劑」等2項醫療器材技術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為加強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效能,公告訂定「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驗試劑」及「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驗試劑」2項醫療器材技術基準如附件,提供廠商作為產品研發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準備之參考。
二、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醫療器材法規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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