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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紅外線耳溫槍」等8項為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6條第1項附表二說明第7點第2款第2目之品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1-04-28 | 更新日期:2021-04-28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旨:公告「紅外線耳溫槍」等8項為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6條第1項附表二說明第7點第2款第2目之品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及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6條第1項附表二。
 
公告事項:
一、公告「紅外線耳溫槍」、「電子體溫計」、「外科用覆蓋巾」、「外科手術衣」、「紅外線額溫槍」、「外科手術燈」、「靜電器(電位治療器)」、「紅外線燈(治療器)」為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6條第1項附表二說明第7點第2款第2目之品項。
 
二、前開品項之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資料切結書,詳如附件。
 
三、本部105年7月1日部授食字第1051603544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