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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說明書核定原則,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 發布日期:2021-04-14 | 更新日期:2021-04-14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101602631號
 
主旨:有關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說明書核定原則,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申請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所檢附之中文說明書擬稿, 須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規定擬載,其內容係為提 供產品重要資訊及揭示案內產品申請範圍。申請查驗登 記時檢附之原廠外文說明書(包括如:型錄、說明書、操作手冊等),僅作為中文說明書核定內容之參考依據,外文說明書不納入核定範圍,將留於案中存查。
 
二、有關產品詳細操作、維修及使用程序,如經審查確認係限專業人員使用者,得於中文說明書中註明「使用前請務必詳閱原廠之使用說明書並遵照指示使用」,相關內容得逕參照原廠文件,不另轉載於中文說明書中。
 
三、市售醫療器材得僅附經審查核定之中文說明書。但如同時併附中、外文說明書者,外文說明書內容須與中文說明書核定內容相符。
 
四、未來如原廠外文說明書版本變更,但內容未影響中文說明書核准刊載之內容者,醫療器材商得自行留存備查,無需辦理變更登記。對於前已經核定裝訂有外文說明書之仿單標籤核定本,外文說明書版本更新時,亦比照相同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