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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日期
1551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公告後30日生效。2015-04-16
1552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公告後30天生效。2015-04-16
1553修訂本部部授食字第1031412405A號公告「含metformin成分藥品再評估結果相關事宜」。2015-04-15
1554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並自即日生效。2015-04-10
1555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505.10.90.90-4其他改質澱粉及3507.90.00.00-3其他酵素及調製酵素兩號列輸入規定為『F02』」,並自即日起生效至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止2015-04-10
1556公告修正「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2015-04-08
1557公告修正「藥物化粧品廣告審查收費標準」2015-04-08
1558公告修正「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2015-04-08
1559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生效。2015-04-01
1560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即日起生效。2015-04-01
1830筆資料, 第156/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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