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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
| 發布日期:2015-04-08 | 更新日期:2015-04-08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修正總說明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六條規定,前行政院衛生署業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公告實施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
鑑於近年來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歐盟(EU)等國際組織或國家對於部分化粧品安全性試驗已發表非動物性替代性試驗方法,以及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使用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爰擬具「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修正案,於該表註七增列安全性試驗應以科學上合理可行且具有佐證效力之非動物替代試驗方法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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