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因應「醫療器材管理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其中第 24 條主要針對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管理,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就產品之儲存、運銷、服務、人員配置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予以規範,並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且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依前項準則規定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運銷許可後,始得批發、輸入或輸出。」為協助醫療器材業者瞭解『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之要求及相關規定,食藥署特委託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 111 年度「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推廣計畫」,促進業者加速落實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建立完善醫療器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