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藥品臨床研究專員(CRA)職能訓練指引」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為精進藥品臨床研究專員(下稱CRA)職能及維護臨床試驗執行品質,本署制訂「藥品臨床研究專員(CRA)職能訓練指引」,提供CRA職能訓練之課程學門及應完成時數等相關規定,供各界舉辦教育訓練時有所依循。
二、本指引目的為確保CRA具備執行試驗監測工作之相應基本職能訓練,故針對CRA進行規範;試驗機構內臨床試驗相關團隊成員則應符合醫療法、人體試驗管理辦法及其他臨床試驗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