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FDA品字第1101160419
附件:
主旨:為確保民眾用藥品質及安全,請轉知所屬會員,自111年1月1日起,執行冷鏈西藥製劑運銷之藥商應持有運銷許可,詳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53條之1規定略以,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經檢查合格取得運銷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實施。復依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10日衛授食字第1081102148號公告,批發、輸入及輸出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販賣業藥商,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符合GDP之規定;亦即111年1月1日起,未通過檢查取得運銷許可者,不得執行冷鏈西藥製劑之批發、輸入及輸出作業。
二、藥商、醫療機構及藥局採購冷鏈西藥製劑時,應確認採購自取得運銷許可之藥商,其許可記載之作業項目包含供應(含冷鏈藥品);另,倘藥商供應冷鏈西藥製劑予下游藥商時,應確認其取得之運銷許可作業項目包含採購(含冷鏈藥品)。
三、符合PIC/S GDP藥商名單及核定作業內容資訊可至本署網站(www.fda.gov.tw)之業務專區-製藥工廠管理GMP/GDP>GDP專區>符合PIC/S GDP藥商名單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