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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處於安全監視期間之醫療器材,若許可證所有人欲進行許可證移轉,需注意那些事項?
| 發布日期:2023-09-04 | 更新日期:2023-09-04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1. 1. 依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醫療器材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移轉登記,其監視尚未完成或第9條之保存期間未屆滿者,原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應將安全監視資料交付予受讓人,並由受讓人依本辦法規定續行監視或保存。

  2. 2. 請原許可證所有人將相關資料交付予受讓人,並確認受讓人具有「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帳號,以利後續安全監視報告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