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重新提供器材所有組成之敘述,並依照「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叁、第二條 臨床前測試及原廠品質管制之檢驗規格與方法、原始檢驗紀錄及檢驗成績書提供下列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與同類產品比對測試。
2.靈敏度(Sensitivity)。
3.特異性(Specificity)。
4.干擾性研究(Interference study)。
5.準確性(Accuracy)。
6.精密度/再現性(Precision/Reproducibility)。
7.閾值確認(Cut-off Value)。
8.安定性(Stability)。
9.追溯性(Traceability)。
10.其他為了證明符合相關安全性與功效性要求所須之化學、物理、電力、機械、生物性、電性安全、電磁相容性、軟體驗證、無菌或微生物限量等內容的說明資料。
11.須檢附一份製造過程之流程圖及其描述。
12.須檢附一份主成份(Active Ingredient)、人及動物來源原料、及最終成品之檢驗規格、方法及成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