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第10條(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或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及第11條(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所定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