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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化粧品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協助業者檢視廠內現況,本署持續辦理赴廠輔導/訪視活動,並提供GMP技術諮詢服務,請轉知轄屬化粧品製造業者多加使用,請查照。(FDA品字第1111100217號函)
| 發布日期:2022-04-19 | 更新日期:2022-04-1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FDA品字第1111100217號

主旨:為推動化粧品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協助業者檢視廠內現況,本署持續辦理赴廠輔導/訪視活動,並提供GMP技術諮詢服務,請轉知轄屬化粧品製造業者多加使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復依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公告,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13年7月1日起,應依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時程,分階段全面符合GMP。

二、為協助業者檢視廠內軟硬體配置與GMP相關要求之落差,本署持續辦理赴廠輔導/訪視活動,委請GMP相關專家實地赴廠指導,並提供專業改善建議;另,倘業者有GMP技術性議題相關疑義,本署並提供GMP諮詢服務。相關訊息公布於本署網頁,查詢路徑為「業務專區>化粧品>化粧品GMP專區」。

三、前述赴廠輔導活動,係由業者主動申請,為廠內初步完成GMP相關規劃與執行之業者適用;至於赴廠訪視活動,規劃對象為國內所有化粧品製造業者,本署將陸續安排赴廠訪視行程,請業者配合辦理,倘業者希望儘速訪視,亦可主動申請。

四、前述GMP諮詢服務,係針對業者所提GMP相關疑義,委由GMP專家提供專業建議與回應,以書面諮詢與回復為主,部分案件採面談方式答復。

五、另,倘業者不配合前述赴廠訪視行程,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3條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所,抽查其設施……,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擇日派員赴廠確認其衛生安全管理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