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101679號
主旨:檢附修正「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檢查須知」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為提升業務執行效益,本署修正旨揭須知,修正文件請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之化粧品,化粧GMP專區自行查詢及下載,新申請案即日起適用。
二、本次修正係敘明檢查費用繳納方式為現金、支票或郵政匯票及抬頭,「廠內生產之化粧品清單」之包裝作業修正為充填/分裝、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