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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國內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業者落實品質管理,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要求,本署將執行赴廠訪視,檢附國內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廠清單1份,請查照。(FDA品字第1091103641號函)
| 發布日期:2020-06-17 | 更新日期:2020-09-11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FDA品字第1091103641號

主旨:為協助國內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業者落實品質管理,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要求,本署將執行赴廠訪視,檢附國內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廠清單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及第13條辦理。

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於1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第8條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另,依衛生福利部於108年6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公告,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13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三、考量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為全新管理制度,部分業者對相關規範之理解與實務經驗仍有落差,本署將委請GMP專家赴廠指導,協助業者檢視廠內現況與GMP標準間的落差,提供業者規畫廠內GMP作業之參考,加速業者符合GMP之要求。

四、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所,抽查其設施……,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爰此,請轉知轄內化粧品業者配合辦理,本署將於赴廠訪視前另案個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