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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化粧品加中文標示作業場所GMP查檢表」1份,供業者檢視輸入化粧品加中文標示相關作業場所之GMP符合性,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考。(FDA品字第1091103683號函)
| 發布日期:2020-06-22 | 更新日期:2020-09-11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FDA品字第1091103683號

主旨:檢送「化粧品加中文標示作業場所GMP查檢表」1份,供業者檢視輸入化粧品加中文標示相關作業場所之GMP符合性,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考。

說明:

一、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前述包裝作業,包含半成品經充填、分裝及標示等所有包裝步驟成為成品之過程。

二、輸入化粧品加中文標示作業場所,屬包裝作業之一環,依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公告,自113年7月1日起,應依公告時程完成實施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三、考量輸入化粧品加中文標示相關作業之特殊性及GMP標準一致性,本署研擬旨揭查檢表供業者參考,業者可依實際作業情形,確認廠內人員規劃、空間配置、作業流程及文件化等是否符合GMP要求。

四、旨揭查檢表可至本署網站>業務專區>化粧品>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專區(含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