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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輸入化粧品加中文標示相關作業場所GMP符合性,落實品質管理,本署研擬「化粧品加中文標示作業場所GMP查檢表(草案)」1份如附件,並於109年5月22日前公開徵求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FDA品字第1091101465號函)
| 發布日期:2020-03-18 | 更新日期:2022-03-17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FDA品字第1091101465號
 
附件:化粧品加中文標示作業場所GMP查檢表(草案)
 
主旨:為推動輸入化粧品加中文標示相關作業場所GMP符合性,落實品質管理,本署研擬「化粧品加中文標示作業場所GMP查檢表(草案)」1份如附件,並於109年5月22日前公開徵求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前述包裝作業,包含半成品經充填、分裝及標示等所有包裝步驟成為成品之過程。
 
二、輸入化粧品加中文標示作業場所,屬包裝作業之一環,依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公告,自113年7月1日起,應依公告時程完成實施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三、考量輸入化粧品加中文標示相關作業之特殊性及GMP標準一致性,本署研擬旨揭草案供業者檢核作業場所GMP符合性之參考;草案可至本署網站「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專區(含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1505)」下載。
 
四、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旨揭日期前洽詢:lichengfeng526@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