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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化粧品製造業者落實品質管理,確保化粧品之製造品質、衛生及安全,並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要求,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FDA品字第1091100847號函)
| 發布日期:2020-03-02 | 更新日期:2020-09-11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發文字號:FDA品字第1091100847號

主旨:為推動化粧品製造業者落實品質管理,確保化粧品之製造品質、衛生及安全,並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要求,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公告,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製造場所:
自113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
自114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三)其他一般化粧品(免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皂業者除外)之製造場所:
自115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二、爰此,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13日衛授食字第1081103973號公告之「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檢視所屬製造場所之軟硬體配置是否符合規定,若涉及硬體改善事項,應及早妥適規劃與因應,若涉及軟體改善事項,應配置相應人員進行研議與考量。

三、為提升化粧品製造業者對化粧品GMP之認知與了解,本署將辦理化粧品GMP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相關訊息將陸續公布於本署網頁,查詢路徑為「業務專區 > 化粧品 >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專區(含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 」,請鼓勵所屬踴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