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輸入供食用貝類產品源頭管理,自107年1月1日起,輸臺稅則號列0307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詳如附件),應檢附含有捕撈/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始得受理報驗。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10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61302493號令,輸臺貝類檢附含捕撈養殖地之衛生證明文件,由出口國官方核發之衛生證明文件應符合以下二要件:
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條件、含產品為可供人類食用或同樣文字。
二、 註記捕撈/養殖地。
備註:輸入產品經輸出國出口至我國,如因產品未涉實質轉型,致輸出國無法提供衛生證明文件乙節,本署得接受原產國官方主管機關簽發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符合本署公告,並且請提供產品與證明文件之相連結相關佐證資料。
以下為本署已洽輸出國官方確認之證明文件參考樣張,如有新增或停用刪除,本署將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