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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日期
51108.8.5-令發布 修正指示藥品審查基準2019-08-05
52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2019-08-02
53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生效。2019-07-31
54公告「外銷專用原料藥之製造應符合GMP之實施時程」2019-07-30
55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2019-07-25
56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作業程序」2019-07-25
57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及附表十三,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2019-07-23
58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二及附表十六,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2019-07-23
59學名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Refuse to File RTF)2019-07-19
60公告「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得宣稱及不得宣稱廣告詞句例示」。2019-07-15
149筆資料, 第6/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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