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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藥GMP Q&A(105.12.30更新)
| 發布日期:2015-11-13 | 更新日期:2022-10-28 發布單位:藥品組

原料藥符合優良製造相關問題與回應

 

 

一、原料藥來源登錄

 

依目前登錄作業網路流量統計,離峰期為11:00~15:0017:00~隔日9:00,為免影響登錄作業之進行,請儘量利用離峰時間上傳檔案。

 

 

Q1. 如何登錄原料藥來源?

 

A:至本署網站可連結至登錄系統,路徑:首頁 > 業務專區 > 藥品 > 原料藥GMP上傳專區,網址:(http://www.fda.gov.tw/FDA/),上傳作業教學檔案亦可至該連結下載。上傳之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應整合為單一檔案,登錄之證明文件無需簽證。

 

 

Q2. 製劑原料登錄,範圍是指主成分嗎?還是賦形劑也需要?

 

A:依104731日部授食字第1041401254號公告,本次應上網登錄者為製劑使用之原料藥(製劑主成分)

 

 

Q3. 「外銷專用製劑許可證」也需要登錄GMP原料來源嗎?

 

A:依104826FDA藥字第1041408278號函,外銷專用製劑許可證無須檢附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相關證明文件,惟仍須檢附外銷專用切結書登錄原料藥來源。

 

 

Q4. 一個主成分可否同時登錄二個原料藥來源?

 

A:依104731日部授食字第1041401254號公告於10511日前登錄製劑使用之原料藥來源者,可依現行使用狀況登錄多個來源,於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修訂公告前,暫無須辦理新增變更作業。

 

 

Q5. 上傳相關作業皆須工商憑證才能上傳,是否可開放委託製造廠代傳。

 

A:依目前系統設定,仍須以工商憑證登錄,未開放代傳,係為保護各廠商資料之機密性,未來仍有多項作業需工商憑證,若目前無工商憑證者請儘速申請。

 

 

Q6. 上傳之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是否需依版本持續上傳更新?

 

A:目前並未強制規定定期上傳更新版本,惟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上傳資料之正確性與時效性自行負責,另本署亦將於許可證展延時,要求檢附有效之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文件,檢送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文件皆需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倘若該證明文件可於官方網站查詢者,得免除簽證,並得檢附網站截圖以茲證明,惟檢附影本文件者,須另加送該影本與正本相符之切結書。相關文件倘已於其他申請案件檢附且仍於效期內,可提供影本並說明正本送件案號。

 

 

Q7. 外銷產品倘原依當地國要求使用之原料藥來源無法取得GMP證明文件,現不及辦理變更來源,能否依外銷專用製劑許可證,上網登錄無須檢附GMP證明文件,但切結僅供外銷?

 

A:目前僅同意外銷專用製劑許可證無須檢附原料藥GMP證明文件,但仍須上網登錄原料藥來源,如為國產許可證外銷專用產品,建議提供相關文件個案另申請一張外銷專用許可證。

 

 

Q8. 105年起申請輸入自用原料藥,應檢附之資料?

 

A:申請自用原料藥進口,應依登錄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文件,檢送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文件皆需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倘若該證明文件可於官方網站查詢者,得免除簽證,並得檢附網站截圖以茲證明,惟檢附影本文件者,須另加送該影本與正本相符之切結書。相關文件倘已於其他申請案件檢附且仍於效期內,可提供影本並說明正本送件案號。

 

 

Q9. 產品已使用具DMF之原料,但目前該家已關廠,另一原料已具GMP,但目前已無DMF原料來源,請問如果取消該藥品使用DMF原料後,是否可直接登錄原料藥來源。

 

A:若已不使用原具DMF之原料藥,請來函取消,並上傳已具有GMP之品質證明文件; 倘涉及DMF變更者, 仍應依98930日衛署藥字第0980363183號公告辦理。

 

 

Q10 原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已登錄原料藥來源者,若在104年底無法提供上傳資料而切結不產製者,倘在10511日後申請恢復製造時,是否會收取規費?

 

A:申請恢復為原登錄之原料藥來源製造者(含單一或多重來源),不收取規費。惟倘涉及來源變更者,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修訂後之規範檢附資料申請變更登記,並收取規費。

 

 

Q11. 今年已上傳的原料來源之後,在未來(10511日後)欲增加第二、第三來源資料時,送審之規費是以藥證計算,還是以原料品項計算,因為,一個原料可能使用在多個製劑產品?那麼,送審時須檢附相關資料供審核嗎?

 

A(1)以藥品許可證證數收費。(2)新增來源者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修訂後之規範檢附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Q12. 藥品許可證如尚在辦理移轉中, 其受讓者應如何上傳原料藥等證明文件?

 

A:受讓者可檢齊所擬上傳之文件資料正式來函提供予移轉申請案之承辦人員由本署承辦人員代為上傳作業。

 

 

Q13. 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簽證正本可否向本署申請核備,後續上傳及相關申請案件只要檢附本署核備函?

 

A:本署同意核發原料藥GMP證明之正本或影本加簽證文件具有效期限之核備函,有效期限係依據所檢送GMP證明文件之效期登載(參考本署網站:業務專區 > 製藥工廠管理 >原料藥許可證符合GMP管理之Q&A)

 

 

二、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之認定

 

 

Q1. 何謂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相關證明文件?

 

A:依104826FDA藥字第1041408278號函,()處方藥、非處方藥具新成分或其活性成分正於重新評估期間之新藥,須檢附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證明文件。() 其餘非處方藥或國際間列屬醫材等之原料:1. 接受十大醫藥先進國採用證明文件。2. 國際間列屬賦形劑,或為不具藥理作用之主成分品項,倘檢附資料證明該品項應做為賦形劑使用,同意變更為賦形劑。3. 生藥粉末或中藥浸膏,同意接受中藥許可證之產品作為原料藥。4. 除前三項外,國際間列屬食品原料之品項,除接受十大醫藥先進國出具之製售證明,規格應符合藥品規範。

 

 

Q2. 如何確認為可被接受之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

 

A接受本署核發之證明文件或GMP核備函,其餘原料藥GMP證明文件之認定,可參考本署網站所列依目前取得案例,經本署採認之的原料藥GMP證明文件範例。(首頁 > 業務專區 > 製藥工廠管理 >輸入原料藥許可證符合GMP申請 >原料藥許可證符合GMP管理之Q&A(前往連結) )

 

 

Q3. 很久未製造,久未購入原料藥找不到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該如何處理?

 

A久未製造之藥品,可向本署申請切結不生產或不輸入,擬恢復生產時,應檢附原料藥來源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恢復製造。為簡化切結不生產或不輸入之作業,請廠商將欲不生產或不輸入,不辦理原料藥來源登錄之全部藥品品項,於同1張切結書或以加清單方式敘明許可證字號,產品名稱等資訊,免附藥品許可證正本,來函辦理切結。

 

 

Q4. 如無法依104826日函取得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相關證件,是否仍有其他證明之方式?

 

A倘因國際間管理方式不同,如該成分一般用於食品或非處方藥,惟因特定劑型或用法用量等列於處方藥,無法提供該成分之證明文件,或該成分列屬罕藥或屬不可替代性藥品,應檢附目前能提供之官方證明文件及說明現況,供本署個案評估處理。

 

 

Q5. 如該證明文件未列於網站之範例,如何確認是否可被接受?如挪威等國之原料藥GMP證明?能否接受美國對境外原料藥廠查廠文件(Establishment Inspection Report, EIR)

 

A網站所列範例皆為曾審查核准之案例,如未列於範例中,可先上傳登錄,後續會提供審核結果,或可個案提供本署確認,另,有關美國FDA查廠報告,因須個案判定程序,應儘速完成上傳登錄,以免影響審查時效。

 

 

Q6. 有關血液製劑、生物製劑、醫用氣體、核醫放射性藥品等製劑產品,應如何符合104731日之公告?

 

A() 血液製劑產品因管理之特殊性,血漿來源之GMP管理另依PIC/S GMP相關規定辦理,暫無須登錄;列屬血液製劑之產品清單如附件() 生物製劑產品查驗登記時,應已確認原料到成品完整製程皆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可上傳本署核發之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 醫用氣體之原料藥來自空分廠,該廠應已通過本署之查核,可上傳本署核發之證明文件。() 核醫放射性藥品因考量各國管理規範尚不一致,且此類藥品具半衰期短及臨床必要性等特性,現階段請上傳本署核發之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

 

 

Q7. 有關植物萃取物,非所有成分皆可取得中藥許可證,部分品項為西藥製劑廠自行採購藥材製成原料藥,如何確認是否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A植物萃取物如屬浸膏、流浸膏或生藥粉末類,接受具衛生福利部核發之中藥許可證,另亦可檢附十大醫藥先進國藥品採用證明,如屬芳香精油類,原則仍需檢附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或十大醫藥先進國採用證明。另關於西藥製劑廠自行採購藥材製成原料藥,倘確認該製程係為製劑查驗登記時已送相關資料經本署核准,應上傳製程經本署核准證明文件及製劑PIC/S GMP核備函,另擬與中藥廠合作申請中藥許可證,可洽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協助。

 

 

Q8. 有關混合原料藥國際間多無法出具混合原料藥之GMP證明,而以單一品項GMP文件呈現,應檢附之GMP證明文件為何?

 

A混合之原料藥粉末,可提供個別成分品質證明文件,並提供該廠混合製程之GMP證明文件作為該原料藥品質證明。

 

 

Q9. 有關主成分為水之製劑產品,應如何符合104731日之公告?

 

A製劑產品倘主成分為水,來源為廠內水系統,可檢附本署核發之該廠符合PIC/S GMP核備函作為原料藥GMP證明文件。

 

 

Q10. 有關日本原料藥檢附之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採認原則。

 

A處方藥及非處方藥(具新成分或活性成分正於重新評估期間)者,所謂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可提供「Compliance and Narcotics Division, Pharmaceutical and Food Safety Bureau, MHLW」所核發之Certificate (Form No.14-1)。其餘非處方藥除前述之Form No.14-1文件或十大醫藥先進國採用證明(相關文件可為刊有原料藥來源之製售證明或自由銷售證明,惟刊載之原料藥製造廠應以「主製造廠」為主)外,另參考日本厚生勞動省對於製劑使用之原料藥管理方式,亦可依下列之文件模式,擇一提供做為該原料藥符合屬十大醫藥先進國之日本採用證明文件:()檢附「Evaluation and Licensing Division Pharmaceutical and Food Safety Bureau, MHLW」所核發之英文版Certificate (Form No.4-1)及醫藥品製造販賣承認書,後者應包含全處方、主成分原料藥名稱及其製造廠廠名及廠址等資料。或()醫藥品製造業許可證及醫藥品製造販賣承認書,後者應包含全處方、主成分原料藥名稱及其製造廠廠名及廠址等資料。

 

 

Q11. 有關維生素類產品主成分原料藥證明文件認定原則。

 

A參考國際管理規範,維生素類產品劑型及主成分含量等倘屬食品限量範圍,可依104826FDA藥字第1041408278號函採認為國際間列屬食品者,檢附十大醫藥先進國出具之製售證明,規格仍須符合原藥品查驗登記核准之規格。

 

 

Q12. 有關主成分為Ethanol之製劑產品,應如何符合104731日之公告?

 

A:製劑產品倘主成分為Ethanol,仍應依104731日公告辦理。惟考量酒精製程及儲存管理,有關藥品之主成分為酒精,其適應症關於「消毒、抗()菌」之外用劑型,其原料上傳登錄作業,除接受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外,亦同意接受酒精原料進製劑廠另經過濾等步驟處理後,依核定之藥典規格(中華藥典或十大醫藥先進國藥典)檢驗合格後做為原料藥,相關製程應屬製劑查驗登記之製程,且需經本署核准。登錄之原料藥來源應上傳製程經本署核准證明文件及製劑PIC/S GMP核備函。其餘含主成分酒精之注射劑及口服劑型、或非供消毒、抗()菌之外用製劑產品, 基於風險管理考量, 仍應使用具GMP相關證明文件之酒精原料藥。

 

 

三、原料藥相關使用之問題

 

 

Q1. 1041231日前進口非GMP來源之自用原料藥,可使用至何時,製成之製劑可否持續銷售?

 

A1041231日前依藥事法第16條申請輸入之自用原料藥,雖非登錄之來源,其於1041231日製造之成品批次仍可販售至效期,10511日起使用之原料藥皆須符合上網登錄之來源。

 

 

Q2. 未能於1041231日前取得GMP證明文件,今年藥品生產最後期限以何時為基準?以投藥日或完成最終入庫為基準。

 

A()國產製劑許可證:1041030日前依目前規範已購入之原料藥,倘未能於1041231日前取得GMP相關證明文件,應於1041231日前,完成下料,後續製劑產品之製造亦須符合PIC/S GMP相關規定(Holding Time Stability的評估等),始允許其販賣至效期,同時應事先檢送原料品項、數量及生產計畫(含生產產品品項、批量、批數、日期)等資料至本署備查。()輸入製劑許可證:未能於1041231日前取得原料藥GMP相關證明文件者,倘於10511日後有輸入需求,同意於1056月前進口1041231日前製造之藥品,惟應於進口前檢附訂購及製造相關證明文件至本署備查,始允許其進口並販賣至效期。另為避免影響通關,請務必於申報輸入通關時,於進口報關單之「貨名」欄位載明進口藥品之批號。

 

 

Q3. 原料藥GMP有效期至104910日,該原料藥廠未於104910日前取得新核准GMP文件,該批原料於105年可否用於生產?另如購入之自用原料藥尚未取得GMP,且尚有餘料,但該原料藥後於1054月取得GMP之認證,原有之餘料是否仍可用於製劑之生產?

 

A1041231日前依藥事法第16條申請輸入之自用原料藥,倘GMP證明文件過期仍在查廠中,過期範圍仍屬合理,原料藥可持續使用,並上網登錄為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來源,惟何謂合理範圍,仍須視個案而定。另未取得GMP之原料藥,10511日起,該原料藥餘料不得使用,待取得原料藥GMP後方可再用。

 

 

Q4. 中藥單味濃縮製劑得否提供西藥廠作為萃取物()原料藥?

 

A本署原則同意使用, 並說明如下:()西藥藥品於查驗登記時均須檢附原料藥之檢驗規格、方法及報告書供本署審核, 經同意後始核發藥品許可證, 業者如需進行檢驗規格方法變更者, 亦需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辦理變更登記。()如業者所使用之原料藥符合本署核定之檢驗規格, 且符合原料藥GMP相關規定者, 則原則同意使用, 惟該中藥製劑所含之賦形劑須登記於西藥製劑之全處方中。

 

                                                                                   

 

Q5. 105/1/1前申請之藥品查驗登記案, 若於領證時其原料藥仍無法出具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者, 是否會同意核發藥品許可證?

 

A本署目前暫同意先行核發藥品許可證, 惟因原料藥仍未能符合104/7/31公告之GMP管理規範, 故於領證時亦須一併辦理許可證切結不製造/輸入作業。另於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修訂後, 未依規定檢附該證明文件者, 本署將不予核發藥品許可證。

 

 

Q6. 原料藥許可證倘未能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者, 是否會同意原料藥許可證的展延?

 

A()如原料藥許可證已切結不製造/輸入者, 本署將同意該證之展延。()如原料藥許可證於1091231日前仍未能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者, 則本署規劃將廢止該等藥品許可證。

 

 

Q7. 以原料藥許可證購入之原料藥,且此原料已於1041231日前購買至製劑廠中,目前此來源已取得GMP文件但此原料藥許可證尚未取得風管組之核備函,製劑廠是否可使用此來源之原料作為製劑之生產?

 

A尚未取得風管組品質證明文件核備之原料藥許可證,不得製造及輸入該原料,惟製劑許可證已於1041231日前依相關規定購入,且經檢驗合格放行之原料藥,取得品質證明文件上傳通過後即可繼續使用廠內餘料作為製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