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8月17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406475號
主旨:公告修正「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
依據:
一、藥事法第八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
說明:
一、為使藥物回收作業執行時,相關執行單位有所遵循,以確保市售藥品品質及民眾用藥安全,故依據藥事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彙整訂定「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公告實施之。
二、有鑑於該要點公告至今已逾十年未修正,其所依據之藥事法及其相關子法(如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中對於藥物回收之相關規定已有所變動,並為使國內藥物回收作業符合國際之標準,故修正「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