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科技計畫專區

107年度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與溯源探討委託研究計畫

計畫分支 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
經費來源 科技預算
計畫編號 MOHW107-FDA-F-113-000814
計畫中文名稱 107年度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與溯源探討委託研究計畫
計畫摘要 為符合國人對多元蔬果攝食之需求,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議題隨之受到各界關注,為有效監控國內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情形,本署除了歷年對於超市(含賣場、生鮮超市、量販店等)、傳統市場、批發等販售場域,進行市售蔬果農產品農藥殘留抽樣監測外,同時自104年起蒐集國內外文獻及透過分析資料篩選,排除歷年經常性監測農產品品項,進行潛藏之高違規農產品抽驗監測,並作為後市場例行監測計畫之前導,107年度進一步計畫依據歷年資料及抽驗計畫之抽驗與問卷等方式,對市售農產品生產銷售鏈中銷售場域與不合格樣態(含超出容許量標準與使用未核准用藥)之關聯性,以及農產品源頭追溯影響因素之探討。計畫成果除了有助於後市場例行監測計畫擴大抽驗之監測效益,同時回饋源頭管理以落實不合格農產品追蹤與裁處,進而提升農產品之安全品質,以確保消費者健康。
研究內容(應包含
右列所有項目)
一、計畫執行內容: (一)利用國內外農產品殘留農藥監測結果及其相關文獻,針對農產品不合格樣態與農產品市場流通供應銷售型態之關聯性,進行採樣檢驗及問卷調查等統計分析,並提出評估報告。 (二)召開至少1場專家學者會議,針對代表性(如:農藥殘留違規率較高)農產品進行採樣,分析其農產品之產銷鏈結構、具可追溯性及抽樣代表性等,擬訂抽樣計畫,經本署同意後執行。抽樣計畫內容應包含建議之農產品品項、件數、地點、抽樣縣市、相關單位、寄件方式及應注意事項或承辦人之聯絡方式等。 (三)本署依計畫書建議內容評估市售農產品採樣之可行性,如產品品項檢體無法取得,受託單位應再規劃提供其他抽檢農產品項。 (四)委託單位應依抽樣計畫書檢驗分析至少400件以上之農產品。 (五)檢驗規範: 1. 食品中殘留農藥之檢驗方法,應以最新公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為之。(依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並經本署同意進行檢驗) 2. 實驗室之品質管制應符合本署有關「實驗室品質管理規範-測試結果之品質管制」及ISO/IEC 17025: 2005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或依最新版),且須為本署殘留農藥檢驗之認證實驗室。 3. 檢驗結果報告應載明檢驗方法之檢出限量。 4. 每批檢驗報告應於檢體交付(親自取件或收受郵件)日次日起5工作天內將檢驗報告電子檔電子郵件傳送本署指定帳號,檢驗報告紙本應於電子檔繳交次日起3工作天內寄達本署指定收件地址(以郵戳或其他公司簽收日期為準),惟原訂繳交期限截止日若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次一辦公日為截止日。 5. 決標價應包含檢體運費,且衛生機關抽樣時如有價購之必要,費用由本計畫經費支應。 6. 若檢出殘留農藥量超出公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就原檢體進行複驗。複驗所需費用包含於契約價金,不另外計費。 7. 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申請複驗,經本署受理,受託實驗室應於接獲本署通知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完成檢驗並將檢驗報告電子檔電子郵件傳送本署指定帳號,檢驗報告紙本於電子檔繳交日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寄達本署指定收件地址(以郵戳或其他公司簽收日期為準),惟原定繳交期限截止日期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次一辦公日為截止日。 8. 檢驗報告內容:受託實驗室接受委託檢體時,應依據計畫需求說明書承諾之內容,確實執行品質檢驗分析,並依實際執行分析之各批次檢體,製作檢驗報告一式兩份(含正式報告、樣品照片及報告內容說明)、原始檢驗紀錄(樣品前處理紀錄、數據處理、結果計算、原始檢驗圖譜及儀器原始數據)、檢驗系統品管樣品分析(含空白分析、重複分析及空白樣品添加分析或查核樣品分析)。 9. 每月5日前應彙整前一月份之檢驗結果及問卷資料予本署,內容應包括檢體名稱、農藥殘留量及其容許量標準、抽樣地點(含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來源廠商(含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及抽樣衛生局等,針對檢出不合格農藥品項須提供相關評估資料。 (六)針對本計畫之檢驗結果,須進行整體性評估並提出農產品農藥殘留管理政策之建議。 (七)受託實驗室應於GRB系統登錄本計畫應登錄事項。 (八)依研究成果撰寫一篇可投稿於國內外期刊之論文。 (九)對於本計畫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形,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相關保護措施計畫。 二、服務建議書(計畫書),其撰寫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產品之風險評估之初步分析。 (二)檢驗標準作業程序(含檢體收受管理、複驗程序及檢附標準層析圖譜)。 (三)檢驗報告格式。 (四)各項預試驗結果報告(包含含量試驗之系統適用性報告) (五)分析方法確效報告書。 (六)計畫經費及人力配置說明,包括參與計畫人員之學經歷背景及 佐證文件。 (七)計畫執行方式、辦理期程及預期效果。 (八)計畫執行績效說明(如:類似案件之執行經驗及成果、執行本計畫具備之相關技術及能力等)。 (九)其它加分項目:凡有助於本案之創新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之建議。 三、驗收方式: (一)本案採期中書面查驗及期末成果報告驗收,其驗收得以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 (二)受託實驗室接受委託檢體時,應依據計畫需求說明書承諾之內容,確實執行品質檢驗分析,並依實際執行分析之各批次檢體,製作檢驗報告(含正式報告、樣品照片及報告內容說明)、原始檢驗紀錄(樣品前處理紀錄、數據處理、結果計算、原始檢驗圖譜及儀器原始數據)、檢驗系統品管樣品分析(含空白分析、重複分析及空白樣品添加分析或查核樣品分析)各一式兩份。 (三)每批檢驗報告應於檢體交付(親自取件或收受郵件)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檢驗報告電子檔電子郵件傳送本署指定帳號,檢驗報告紙本應於電子檔繳交次日起3工作天內寄達本署指定收件地址(以郵戳或其他公司簽收日期為準),惟原訂合約期限截止日若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次一辦公日為截止日,逾期則每延遲1日(以日曆天計,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本署每批得扣除(該分期)契約金額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款項可自應付貨款項中扣抵。違約金上限依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點規定「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四)繳交後之檢驗報告經審核後仍須進行改善者,應於本署通知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繳交本署,若未如期改善或改善未完整者,則每延遲1日(以日曆天計,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本署得每批扣除(該分期)契約金額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款項可自應付貨款項中扣抵。違約金上限依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點規定「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五)廠商應於106年6月15日前完成期中應辦理事項及提出期中報告(1式5份及相關電子檔光碟1份,並上網登錄GRB期中報告摘要填報)(以機關收文日為準)。 (六)廠商應於106年12月15日前前提交期末報告初稿(書面1式3份及相關電子檔光碟1份),並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繳交本署規定格式之書面年度研究成果報告(內含期末執行績效報告,書面1式5份及相關電子檔光碟1份)、完成GRB期末報告、實際成果之績效資料及佐證資料填報(以機關收文日為準)。 (七)期中報告及成果報告應依機關鎖定格式撰寫及繕印,報告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違反著作權法等行為。 (八)本計畫涉及產品個案資料及營業秘密者,執行機構負有保密之責任。
擬解決之問題 本署自104年起蒐集分析歷年監測資料,依不同篩選原則擇定具高違規潛勢之農產品進行檢驗,監測結果作為後市場流通農產品農藥殘留例行性監測之前導,同時將檢出不合格農產品資訊公布於網站並回饋源頭管理,以期有效掌控農藥殘留情形,進而保障國人健康。本計畫擬解決之問題:藉由國內歷年監測資料庫,透過採樣計畫之篩選原則,進行農產品抽驗與供應來源調查,探討各場域中高違規農產品農藥殘留不合格樣態情形,利用不合格農產品之產銷關聯性資訊,加強源頭追溯,將查獲不合格農產品源頭資訊回饋農政機關進行農戶用藥輔導等源頭管理政策,防止不合格蔬果農產品流入市面。
預期成果 107年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果: 一、利用國內歷年監測資料庫,進行400件以上高違規潛勢農產品農藥殘留現況分析與趨勢研究。 二、分析各區域場域之不合格農產品農藥殘留情形,以供後市場蔬果農產品農藥殘留擴大抽樣監測計畫之採樣評估。 三、蒐集相關文獻,探討農產品之產銷關係與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現況之關聯性。 四、不合格農產品通知地方政府衛生局進行追蹤裁處,並將查獲之源頭移請農政機關進行用藥安全輔導。 五、依研究結果撰寫一篇可投稿於國內外期刊之論文。
計畫性質 新增
計畫期程 一年期
經費 總金額: 1581 千元(經常門: 0 ; 資本門: 0)
第一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第二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第三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成果歸屬 國有
需進行性別
分析研究
採購依據 政府採購法
招標資格 第9款(可適用所有廠商,但投標廠商計畫書不得修改),需繳交經費分析表。
決標方式 單項
投標廠商簡報
備註 單一
聯絡人及電話 組別:區管中心 姓名:蔡宜芳 電話:07-2622571
期中應辦理事項 繳交期中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並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1.繳交期中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並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2.已召開至少1場專家學者會議,並完成會議記錄及抽樣計畫書。 3.依抽樣計畫完成農產品農藥殘留檢測並彙整檢驗結果,針對檢出不合格農產品提供相關評估資料。
付款方式 第一期30%、期中40%、期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