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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計畫專區

市售食品中真菌毒素污染監測與調查

計畫分支 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
經費來源 科技預算
計畫編號 MOHW107-FDA-F-113-000813
計畫中文名稱 市售食品中真菌毒素污染監測與調查
計畫摘要 為維護食品衛生安全,保障國人健康,本計畫針對我國已制訂限量標準之真菌毒素與食品品項加以監測,檢出不符規定者,問題產品移出食品流通鏈,國外進口者,則對進口商加強邊境管制,以確保國內流通之食品符合真菌毒素限量規定;配合「汙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訂定進程,規劃抽驗穀類、蔬果植物類、香辛類、嬰幼兒食品、咖啡類、飲料類、乳類等7大類高風險食品,檢驗總黃麴毒素、赭麴毒素A、黃麴毒素M1、橘黴素、棒麴毒素、黃麴毒素B1、伏馬毒素B1+B2、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玉米赤黴毒素等真菌毒素,結果提供做為風險管理之參考,滾動修正我國之有關管理規定,以維護國人食品衛生安全。
研究內容(應包含
右列所有項目)
一、 計畫執行內容: (一)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據本署107年食品中真菌毒素污染監測與調查計畫規劃時程抽樣送驗,檢體件數為570件。 (二)檢體種類與檢驗項目 1.花生糖、花生粒、花生醬、開心果、杏仁、芝蔴: 檢驗總黃麴毒素(B1+B2+G1+G2)與黃麴毒素B1,共180件 2.花生粉、米漿、米類、香辛類與米穀粉: 檢驗總黃麴毒素(B1+B2+G1+G2)、黃麴毒素B1與赭麴毒素A,共140件 3.咖啡: 檢驗赭麴毒素A,共50件 4.紅麴米:檢驗橘黴素,共30件 5.麥類、玉米製品與可提供食品用中藥材:多重真菌毒素(含總黃麴毒素(B1+B2+G1+G2)、黃麴毒素B1、赭麴毒素A、 伏馬黴素(B1+B2)、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與玉米赤黴毒素)與T-2/HT-2,共140件。 6.嬰幼兒輔助食品:多重真菌毒素(含總黃麴毒素(B1+B2+G1+G2)、黃麴毒素B1、赭麴毒素A、伏馬黴素(B1+B2)、脫氧 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與玉米赤黴毒素)與T-2/HT-2,共30件。 (三)檢驗方法: 1.依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者為之;未公告指定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2.所使用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需低於我國公告之真菌毒素限量標準。 3.使用多重毒素檢驗法檢出值大於限量標準之50%時,應依單一毒素檢驗法定量。 (四)檢驗規範 1.實驗室應經TAF或本署實驗室認證且於認證有效期間內。 2.委託實驗室應於收到檢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完成相關檢驗,初次檢驗結果如不符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相關法規者應再 行確認。 3.製作檢驗報告(含正式報告、樣品照片及報告內容說明)、原始檢驗紀錄(樣品前處理紀錄、數據處理、結果計、 原始檢驗圖譜及儀器原始數據)、檢驗系統品管樣品分析(含空白分析、重複分析及空白樣品添加分析或查核樣品分 析)等相關品保文件。 4.所使用之標準品須於原始檢驗紀錄載明其濃度、批號及來源等。 5.檢驗結果報告應載明檢驗方法之檢出限量或定量極限。 6.本機關為確保檢驗數據品質及有效數據之再確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至受託實驗室進行品保品管系統 稽查工作及能力測試,受託實驗室不得拒絕,且該能力測試不得計費。經查有未符合品保品管規範及影響檢驗品質 之事項,應予限期改善,未依期限改善,不得進行檢體分析。 7. 檢驗不合格檢體應保存3個月後寄還本署指定地址;其他驗餘檢體需於隔月月底前寄還本署指定地址。 8.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第39條申請複 驗,經本署受理,受託實驗室應於接獲本署電 子郵件通知次日起5工作天內以原檢體完成檢驗並繳交檢驗結果電子檔(以email傳送本署指定之帳號),檢驗報告紙 本應於電子檔繳交次日起3工作天內寄達本署指定收件地址(以郵戳或其他公司簽收日期為準),惟原訂繳交期限截止 日若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次一辦公日為截止日;本項檢驗所需費用包含於契約價金,不另 外計費。 (五)協助本署將本計畫之計畫報告登錄於「GRB系統」。 (六)期中報告(檢驗結果統計至107年5月31日為止),包含預定完成工作項目及實際執行情形,期中初步成果、研究中所 遭遇之問題與困難、經費使用狀況。 (七)期末報告以論文形式做總彙整報告,須包含全年檢驗結果、風險評估及趨勢分析報告,及依科技計畫格式填報相關 資料。 (八)對於本計畫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形,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相關保護措施計畫。 (九)契約價金包含下列運送與寄送費用: 1.地方政府衛生局寄送檢體至本署北區管理中心東部辦公室(花蓮市新興路202號2樓)(以下簡稱北管東辦)之費用。 2.北管東辦寄送待驗檢體至受託實驗室所需之運費。 3.北管東辦寄送品管檢體至受託實驗室所需之運費。 4.受託實驗室寄送驗餘檢體至北管東辦所需之運費。 5.受託實驗室寄送依契約應繳交文件之運費。 二、 服務建議書(計畫書),其撰寫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驗標準作業程序(含檢體收受管理、複驗程序及檢附標準層析圖譜) (二)檢驗報告格式範本 (三)各項預試驗結果報告(包含含量試驗之系統適用性報告) (四)分析方法確效報告書 (五)計畫經費及人力配置說明,包括參與計畫人員之學經歷背景及佐 證文件。 (六)計畫執行方式、辦理期程及預期效果 (七)計畫執行績效說明(如:類似案件之執行經驗及成果、執行本計 畫具備之相關技術及能力等)。 (八)其它加分項目:凡有助於本案之創新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之建議。 三、驗收方式: (一) 檢驗報告應於檢體交付(親自取件或收受郵件)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繳交檢驗結果電子檔(以email傳送本署指定之帳號),檢驗報告紙本應於電子檔繳交次日起3工作天內寄送本署指定收件地址(以郵戳或其他公司之送貨簽收日期為準),惟原訂繳交期限截止日若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次一辦公日為截止日;前述每批檢驗報告電子檔與紙本逾期未傳送或寄送本署,則每延遲1日(以日曆天計),本署每批得扣除契約總價金額千分之一之逾期違約金,款項可自應付貨款項中扣抵。違約金上限依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點規定「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 繳交後之檢驗報告經審核後仍須進行改善者,應於本署通知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繳交本署,若未如期改善或改善未完整者,則每延遲1日(以日曆天計),本署得每批扣除契約總價金額千分之一之逾期違約金,款項可自應付貨款項中扣抵。違約金上限依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點規定「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三) 廠商應於107年6月15日前提出期中報告(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並上網登錄GRB期中報告摘要) (以機關收文日為準)。 (四)為如期完成期末驗收及撥款,廠商應依規定於107年12月31日前將期末報告一式五份與電子檔光碟1份),函送機關辦理驗收(以機關收文日為準),並上網登錄GRB期末報告摘要。 (五)期中報告及成果報告應依機關所訂格式撰寫及繕印。報告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違反著作權法等行為。 (六)廠商如期末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除依本契約第7條第4項第1款已獲機關書面同意延期者外,從契約到期日起,每逾期1日(以機關收文日為準),廠商應繳交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之逾期罰款。其總金額不超過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二十。若因可歸責廠商之因素,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處理。
擬解決之問題 1.依歷年監測結果,擬就真菌毒素污染高風險潛勢之食品與過去未/較少分析之食品進行採樣及檢驗分析,再依檢驗結 果通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透過即時通報,將不合格農產品移除食品鏈。 2.針對污染真菌毒素食品進行源頭追查,高風險業者進行危害點分析與管理 3.配合「汙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訂定進程,針對可能有風險之虞及針對 國人重要主食及飲食習慣常接觸之食品持續抽樣。
預期成果 1.依監測結果,檢出超出限量標準產品函請地方政府衛生局追查來源,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令業者將不合格品下架回收銷毀,將不符規定產品移出食品鏈,並據以加強輔導廠商原料管控及加工製程,降低食品中真菌毒素含量,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 2.來源為進口者,相關資訊提供邊境管理單位採取加強管制措施。 3.藉由分析產品來源(進口/國產)、抽樣地點、包裝型態真菌毒素污染之關聯性,以了解真菌毒素污染現況,做為本署限量標準修訂或衛生機關真菌毒素風險管理政策參考之參考。
計畫性質 新增
計畫期程 一年期
經費 總金額: 2429 千元(經常門: 0 ; 資本門: 0)
第一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第二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第三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成果歸屬 國有
需進行性別
分析研究
採購依據 政府採購法
招標資格 第9款(可適用所有廠商,但投標廠商計畫書不得修改),需繳交經費分析表。
決標方式 單項
投標廠商簡報
備註 單一
聯絡人及電話 組別:區管中心 姓名:陳銘在 電話:03 8509021
期中應辦理事項 繳交期中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並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1.完成依規劃抽樣檢體之檢驗 2.繳交期中報告及電子檔,內容包括:預定完成工作項目及實際執行情形,期中初步成果、研究中所遭遇之問題與困難、經費使用狀況。 3.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付款方式 第一期30%、期中40%、期末30%